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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明年1月1日起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13 16:23:20

电监会发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中国电力报、中电新闻网讯 记者 赵博 报道 近日,电监会发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由7章组成,包括总则、交易组织和申报、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监管措施和附则,共32条,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规则》解读详见三版)《规则》对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交易组织和申报,《规则》明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规则》强调,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除小水电、风电等打捆外送电交易,月度以内的短期或临时交易,其他必要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可委托送出省电网公司代理交易外,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委托和代理双方一般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规则》指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同时组织时,年度交易原则上应在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的前提下,区域内优先平衡;月度及月度以内交易应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

  为了规范电能交易机构和市场主体的交易注册申报制度,《规则》还设计了发电企业和购电电网企业交易参数申报表。

  针对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规则》明确指出,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   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根据《规则》,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当购电主体主要为省级电网企业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集中撮合方式为主,双边协商方式为辅。

  集中撮合方式组织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售电侧,需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排序;购电侧,则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的原则进行排序;当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平衡时,按照分配序列依次进行购、售主体匹配;当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不平衡时,按照序列中的权重比例在购、售电主体间进行分摊。

  同一区域内,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分配权重标准应该统一。

  就交易的合同执行与调整,《规则》表示,市场主体签订的跨省跨区交易合同是交易执行与结算的法律依据。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分月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进行滚动调整。确有需要调整的,调整情况应事先向市场主体发布,并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当实际需求与合同电量出现偏差时,经交易相关主体(含输电方)协商一致,可自愿选择合同转让或合同回购等方式进行调整;协商不一致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

  关于跨省跨区交易中的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规则》指出,上网侧电价及输电环节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形成市场化的价费形成机制。

  此外,《规则》明确输电费用按照实际物理输送电量收取,同一断面输电费用应按一定周期内物理输送电量互抵后的净值收取。输电断面划分及互抵周期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规则》强调,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转让和回购,原则上不另行收取输电费用。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交易主体权益

中国电力报、中电新闻网记者 赵博

  近日,电监会发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由总则、交易组织和申报、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监管措施和附则七章组成,共三十二条。

  “《规则》重在淡化交易的计划色彩,同时取消电网企业代理交易的职能,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规则》的电监会人士对记者说。

  形成合力有效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近年来,我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增长迅速。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完成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电量6240亿千瓦时,约占全国全社会用电量的13%;2012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完成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电量7021亿千瓦时,约占全国全社会总用电量的19%。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已然成为我国电能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电能交易,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早在2009年,电监会便出台了《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这为近年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快速、稳定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开展,交易的形成方式、交易排序的原则,以及交易信息公开等问题逐渐成为电力企业和地方政府越来越关心的问题。

  “我们很早就希望电监会尽快完善相关交易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一位发电企业负责人表示。

  “我们利用半年多的时间对《规则》进行编制、修改、完善,《规则》的重点实际上是要规范当前体制下跨省区电能交易的共性问题,对交易的组织和程序、市场主体的权责等方面进行规范。”参与制定《规则》的电监会人士指出。

  据介绍,与《监管办法》相比,《规则》将监   管节点进一步前移、细化、深化,《监管办法》与《规则》成为一组配套的制度文件,形成合力,共同在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发挥积极作用。

  淡化交易的计划色彩调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

  “淡化跨省跨区交易计划色彩是《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实际上,《规则》基于需求的市场形成机制,更加强调市场与合同。”参与《规则》制定的电监会人士告诉记者。

  目前,我国每年开展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大部分由电网企业事先制定交易计划,进而根据计划来执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现阶段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更多以执行计划为主,但计划色彩下的交易显然不如市场化的交易及时有效以及优化资源配置。”上述电监会人士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在阐述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时强调,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规则》所强调的,就是要在交易中淡化计划色彩,以强化市场在交易中的作用。”上述电监会人士表示。

  根据《规则》,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两种,当购电主体主要为省级电网企业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集中撮合方式为主,双边协商方式为辅。

  而在集中撮合组织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对售电侧和购电侧设计了交易排序原则,也就是说按照排序原则,哪一方排序在前,那么它便可优先进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在售电侧,《规则》着重强调的是节能环保原则在排序中的地位,清洁能源机组优先排序,对于火电机组,结合机组申报的售电量、供电煤耗、脱硫脱硝效率、上网电价等权重因素,计算售电量分配序列。同一价区内,高效环保机组优先。

  “在保持上网电价不变的情况下,节能、环保、高效机组可以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   优先外送或可增加外送电量。”电监会人士指出,“如果未来进行电价改革,同时区域竞争性市场建立起来,那么只要变化价格在排序中的权重,届时市场机制便可以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际上,《规则》已经为电价改革、区域竞争性市场建立后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预留了进一步改善的空间。

  而在购电侧,《规则》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的原则进行排序。但《规则》同时明确,购电省电网公司在申报外购电需求时,应充分考虑省内电力电量平衡的实际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向省内发电企业和电力监管机构通报外购电量测算方案。

  “由于现行交易中主要的购电方就是电网企业,其外购电的合理性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影响到发电企业的切身利益,所以《规则》在促进电能交易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还能规范电网购电行为。”一位在电监会派出机构长期研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人士告诉记者。

  此外,《规则》同时确定了跨省跨区交易的平衡原则,年度交易原则上应在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的前提下,区域内优先平衡;月度及月度以内交易应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

  取消电网公司代理合同化增强透明度和法律效应

  在《规则》的交易组织和申报部分,重点明确了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除了小水电、风电等打捆外送电交易,月度以内的短期或临时交易,或其他必要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可委托省电网公司代理交易外,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取消电网公司代理省内发电企业是《规则》制定取得的另一个突破口,这样就尽可能的减少了电网企业的‘坐庄行为’,保障发电企业的自主决策权。”电监会有关人士指出。   一直以来,电网公司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既当购电方又当售电方,使部分电网企业“坐庄”谋利的问题不可避免。

  上述电监会人士认为,取消电网企业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的代理行为,由发电企业和购电省电网直接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不仅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体现市场自愿和公平原则,还有利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公平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电网公司代理也从制度和设计上,为消除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存在的“对冲交易”和“接力交易”奠定基础。

  “之前交易全部由电网企业代理,但交易过程并不透明,发电企业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实际上,每一笔交易必须要有其明确的购售主体,这需要契约精神发挥作用,就是利用合同化的手段,建立合同关系,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上述电监会人士指出在《规则》中的合同执行与调整部分,重点规定了交易合同执行的优先顺序和合同调整方式。首先明确了合同执行和结算的优先级,除应急保障外,原则上年度合同优先。其中,规定年度交易合同的分月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进行滚动调整;当分月合同与实际需求出现偏差时,应通过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合同回购、合同违约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调整,明确调整的原则条件及具体方式;《规则》对于短期或临时交易,因时效性强,不纳入合同调整范畴,如完不成则应履行相应合同违约条款,实际上这更有利于提升短期或临时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可以看出,《规则》详细明确了合同调整机制,大大拓展了市场进行合同转让、回购的渠道,充分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以灵活的合同机制确立了双方的合同关系。”《规则》在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部分,明确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价格和收费原则,强调现行上网电价政策和输电环节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输电费用,《规则》要求按照实际物理输送电量收取,合同转让和回购不另行收取输电费用,以避免虚拟交易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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