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的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具体负责组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之前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建立该体系非常必要,这将加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表示。
可再生能源跨越发展催生质监体系
近年来,我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大,产业体系逐步健全,其开发利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近几年来,由于风电场工程建设质量而引发的风电机组倒塌、风电大规模脱网等事故屡见不鲜,已部分影响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国家能源局委托单位,具体负责组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常务副院长王民浩介绍说,在他看来,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刻不容缓。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工程中火电、核电、电网和水电(可再生能源)在管理体系、技术标准等方面,根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不同,分别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为我国电力工程质量总体较好的态势打下坚实基础。但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由于水电、风电、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发电工程,具有种类多样性和涉及行业范围广的特点,适应风电、太阳能及生物质发电工程“短、平、快”特点的专业化质量监督管理手段明显匮乏,而一些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参建、监理和管理单位也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缺乏足够重视。
目前,除水电在建项目工程每年采取巡视的方式检查一次外,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在建项目基本无质量巡视和检查。同时,现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依靠退休专家和临时外聘人员,队伍不稳定,监督质量无法保证。
质量监督体系将促新能源健康发展
“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其根本是要建章立制,探索一套完善的体制。”史立山表示,“在当前的业主负责制下,保证在工程立项、工程管理方面实现有效监督,保证公共利益。”根据《方案》,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规章制度、考核下级机构、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工作,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任务;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等;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则要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在制度流程方面,规定只有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才可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并且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质量监督机构将立足公开公正
“由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特殊地位,为了避免出现过去存在的监督权责不清,监督行为主客体不明,政府监督与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混淆的问题,本次建立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特别突出了‘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王民浩介绍说。
为保证独立原则,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独立地位,不再由企业负责管理,而是成立一套独立运行的机构体系。
此外,根据水电总院的建议,在可再生能源监督制度中,可采用每年至少2次的年度巡视结合不定期的重点工程巡查;开展各阶段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网络系统平台;建立质量监督信息员制度;设立工程举报电话和邮箱;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根据需要,还可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查和质量评价。
同时,质监机构还需要负责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巡视工程施工现场,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分析研究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对工程是否具备阶段验收条件给出结论等。 |